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哪些
发布-北京光大 | 查看- | 发表时间-2010-9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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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哪些检查权 1、检查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; 2、调出发票查验; 3、查阅、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、资料; 4、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; 5、在查处发票案件时,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,可以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照像和复制。 九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1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,可以分别处罚:(1)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;(2)未规定领购发票;(3)未按规定开具发票;(4)未按规定取得发票;(5)未按规定保管发票;(6)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。 2、非法携带、邮寄、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,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,没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3、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倒买倒卖的,包括北京发票、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,私自制作发票的监制章、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的,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、扣押或者销毁,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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